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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最高法院成立始末


稿件来源:党史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08-04-22 09:04:28 访问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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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程堂发

 

南京热闹繁华的山西路附近有一座颇为新颖的民国建筑,即中山北路101号民国最高法院旧址。

民国最高法院曾在汉中路附近一教会学校遗址临时办公193271,最高法院向司法部呈报,以“租用房陈旧,格式尤不合审理公事之需”为由,申请建筑新办公楼。当时将院址选在中山北路101号。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由过养默建筑师设计,东南建筑公司施工,19335月建成。

最高法院门楼高大,左右延伸的围墙环抱院落,大门与主楼的中心点在同一轴线上,门、楼之间广场相隔,中间缀着设有喷泉的花池,布局庄重大方。这座钢筋混凝土结构西式三层楼房,为拱形。占地面积170319平方丈,共有276间办公用房,属于西方现代派风格。主楼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“山”字形,寓意执法如山。沿大门两侧原各有一道“山”字墙,与主楼相呼应。另外,还有砖木结构的中式楼房和平房以及防空洞等建筑。在大门与主楼之间,设有一座圆形喷水塔。建筑外观并不豪华,但别具一格。19335月,最高法院正式迁入新楼办公。

19274月,蒋介石在南京组建国民政府后,同年12月最高法院成立,192810月改隶于司法院,22年间均直属司法部管辖,隶属于国民政府,是全国终审审判机关,负责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、民事诉讼案件,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,非常上诉案件。内设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各1人,民事2庭、刑事1庭庭长各1人。随着审判工作的开展,民、刑事案件的增加,内部设置也有发展,到1931年,民、刑各4庭,工作人员已有150多人(不包括最高检察署员额)。抗战前夕已设民事5庭、刑事11庭,共16庭。刑庭的增加,是由于全国各地枪杀、纵火、抢劫、奸情等刑事案件增多,当时社会秩序之乱可见一斑。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人选,皆由蒋介石的亲信,国民党的元老或党政要员充任,以牢牢控制最高的执法审判机关。如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夏勤。夏勤,江苏泰县人,早年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,毕业后留学日本东京大学,曾任京师各级省审判机关推事,检察官庭长等职,1927年国民政府立后任最高法院院长,19452月任最高法院院长后辞职,19501月病逝。

1932年、1947年两次任司法院院长的居正都兼任最高法院院长职,可见当局对最高法院的重视。居正,原名居之骏,字觉生,号梅川,湖北广济县人,曾在日本就读法学,在这期间他参加了同盟会。民国元年,在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政府内和广州国民政府期间,他任内务部长,中华革命党党务部长之职。孙中山逝世后曾是反对联俄、联共的西山会议派的一名活跃分子。1929年被蒋介石囚禁一年,1931年复出政治舞台,任国民党中央执委和常委,被尊为党内元老。抗战后期,他利用中国参加同盟国作战的有利国际环境,为促使废除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做了努力。1949年到了台湾,又任了两年左右的“中央监察委员”。19511123病逝于台北寓所,终年75岁。

最高法院还设有上海特区分庭,浙、赣、闽分庭和湘粤分庭。民国政府初设最高法院机构,是在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议决后,其规模结构承袭广州国民政府大理院(最高审判机关),兼管司法行政事务。徐元浩历任第一任院长,徐元浩,江西吉安人,毕业于日本中央大学,同盟会员,曾任江西省司法院院长,后来从事律师职业。后面历任院长的有林翔、居正、焦易堂、李发、夏勤、谢瀛洲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930年国民党中央第231次政治会议决定颁布《法院组织法》,改变北洋政府时期的审判机构四级制,即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、地方法院、初级法院,取消初级法院。1932正式确定三级三审制。为便利百姓上诉,增设最高等分院24所,高等分院96所,地方法院382所。汪伪时期颁布了《法院组织法》,建制与分布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基本相似,张韬任院长。张韬,浙江萧山人,毕业于浙江官立法政学堂,首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,大理院清理积案专任推事,大学教授、律协会长,直至汪伪最高法院院长,1940年因汉奸被捕。

193712月日本攻占南京,最高法院西迁,在武昌设立最高法院档案管理处,负责保管民刑案卷,民事二庭、刑事一庭还在鄂开庭办公。193811月全院迁到重庆,曾借用四川省高等法院一分院、重庆地方法院部分房舍,租用殷牌坊53号民房办公,1939年重庆惨遭日机轰炸,为安全起见,院址迁至距渝约20多公里的巴县歇马乡土家坪,直至还都南京仍回原院址。这时最高法院院长由当时法学界颇有名气的民主人士、担任两届国民政府司法部长的徐谦兼任。

当时南京是国民党政府的首都,最高法院审判了许多重大诉讼案件,都在这里作出终审判决。江苏省高等法院审理、最高法院终审裁决的汪伪政权考试院副院长、大汉奸缪斌案审理反革命案陈独秀案等,巨奸周佛海是唯一由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,上述案件都引起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。

 

 

 

(作者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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